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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18 结束时间:2013/09/23

市外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到乐平市依法投资新办企业,除享受国家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条款。
  一、财政奖励
  1、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一般生产性企业,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30%。
  2、高新技术企业(江西省级以上)及境外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奖励6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40%。
  3、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商贸流通企业且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由受益财政奖励20%,奖励累计年限为5年。其中,对在我市新办的汽车货运企业,以其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由受益财政奖励60%。
  4、凡在我市兴办文化娱乐企业且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由受益财政奖励30%,奖励累计年限为5年。
  5、对在我市投资新办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的,从星级评定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第一至第二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0%;第三至第五年奖励30%。
  6、凡在我市兴办旅游开发企业的,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第一、二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30%。
  二、土地
  7、乐平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业用地价格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进入乐平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8、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租用国有土地兴办工业企业,租期最长可达50年,头5年租金不变。5年后,租金以国家统一制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为标准,按年期修正计算。
  三、规费
  9、工业企业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一律按上级制定的相关标准下限收取,能够免收的一律给予免收。
  10、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本市各种规费。
  11、新办货运企业第一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二年至第五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经市稽征部门报省稽查局批准后,在征收公路养路费时全年只需缴九个月的费用;当年新购车辆,第一年运输管理费优惠四个月,第二年至第五年优惠20%;对政府确认的重点汽车货运企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多轴重载车辆、大型厢式货车、特种车辆等给予相关费用优惠政策,凡是超过20吨以上的车辆,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
  四、其他
  12、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13、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税费优惠条款;民政福利企业和“三废”综合利用类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财政奖励条款。
  14、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含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不适用本办法。具体优惠措施,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商定。
  15、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16、市财政设立工业企业扶持基金。凡在我市依法购地新办的一般生产性企业,可享受市财政扶持基金。扶持基金按政策用于企业员工培训、贴补贷款利息、技术改造、新产品项目研发等方面。扶持方式、资金额度与企业投资规模、发展情况挂钩,另签补充协议。
  17、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在市办证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并由引进单位负责全程跟踪服务,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直接进入“审批快车道”,7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18、凡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乐平市区落户,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乐平市民待遇,免收企业外籍员工暂住人口管理费。
  19、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进入企业检查。确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征缴规费的,须先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然后凭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信进入,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税务、公安、安全监督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其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出示有关证件和填写“红卡”。
  20、本办法所涉及的优惠款项,除已明确列支资金来源外,均由受益财政兑现,由市财政划拨。
  21、本办法颁布前已进入我市的外来企业,继续执行原合同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22、《乐平市工业园区企业优惠办法》在本办法颁布后自动废止。
  2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乐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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