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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文化忧思录 五

来源:网络原创:熊飞俊  类别:晓曦视界 添加时间:2008/11/22

  五、市政光圈背后的“黑白无常”
  前几年,县级城镇建造超豪华办公楼和市政工程的“悲喜剧”在媒体上屡屡曝光: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山西省浑源县,2006年县财政预算还不到1亿元,但其县检察院却耗费1000多万元建起豪华办公楼;山西省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仅有10名工作人员,却有四五十间带卫生间的超大面积的办公室,有36套超大面积住房……”
  “仅有12名在职职工的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交通局,竟建面积近万平方米的豪华办公楼两栋,人均600平方米……”
  “国家扶贫的贫困县,许多地方连工资都发不出,每年要上级拨款几千万元,面积655平方公里,人口只有20万人的江西省横峰县竟然花费3100多万元,建造全省首屈一指的豪华广场和行政中心,拖欠民工工资1000多万元……”
  “西部某贫困县在县城建中心广场,面积5.2万平方米,是天安门广场的二分之一;西部另一贫困县修了个占地100多亩的县城广场,投资额竟然达到全县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5%……”
  …………
  按照建设部的说法,中国662个城市、2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1/5的城镇建设存在“市政形象工程”(宽马路、大广场、豪华办公楼等)。
  实际情况也许远远高于这个比率。
  人们不禁要问:
  这些耗资巨大的市政工程究竟有何实用价值?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县官哪来那么多的钱?
  如果这些超标市政工程确属劳民伤财,县官何以要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相关县官何以不受惩罚?县官为何明知“劳民伤财”还要对类似“害民工程”保持经久不息的热情?
  也许有部分县市营建“市政形象工程”的最初动机是为了“市民休闲”、“筑巢引凤”和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但相当一部分县市营建豪华办公楼、大广场和宽马路的背后却有更深层微妙的动机。
  一位曾干过县官的知情人士透露:县官热衷于“市政形象工程”大多与“经济发展”和“市民福利”风马牛不相及;其深层动机有三:
  一是制造“政绩”。在县城营造能够激动眼球的“亮点”,使上面来巡视考察的领导耳目一新,从而为自己的“升迁”提供“硬件”。某某县不是众所周知的国家级贫困县吗?看自本县官上任后这个县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至于为了营造市政形象工程加重县民的负担,造成经济机会减少;贫困人群、失业大军、失学儿童、因无钱治病非正常死亡的乡民增多和人才远走他乡则远在上司的视野之外了。
  二是诱人的“工程回扣”。公共基建工程中的巨额工程回扣早就不属“谣言”的范畴了,营建远远超过实用面积的超大型豪华办公楼的背后动机也许只能是巨额工程回扣!每个超标市政工程背后,“工程县官”们的私人帐户不但能得到扩充;还可把有巨大利润空间的公共工程交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为自己的“私利代理人”提供“回报自己”的机会。
  三是“出卖国有资产”,尤其是“出卖土地”。有些市政工程交给开发商来运作,县政府表面上好象没出什么钱,但县官得到了“出卖工程建设用地”的机会。在“无视国家民族长远利益”的“精明县官”心灵深处,土地是“国有资产”,政府既然有出卖的权利,还不如在本县官任上卖掉,“卖地钱”供自己花,省得留下来好了后面的继任者。再说卖地还可提供一个更大的腐败空间:如果一百亩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是一千万元,深谙官场行情的精明开发商若在某县官的私人帐户上打入一百万,某县官就有权把这块地价定为五百万!
  县官的这一“经济机会”来源于“体制的漏洞”:既然土地属“国有资产”,“卖地钱”就应该在“时间”和“公民”间均衡分配,也就是在“可持续的时间段”内公众受益,而不是某任县政府可随意支配的“财政收入”,因此县官就没有权利不经法定程序随意动用“卖地钱”;否则县官就会竟相变卖国有资产,直到把“国家”卖光!
  …………
  有那么多的县官热衷于市政形象工程,可市政工程的总量是有限的,当后任县官发现“工程机会”被前任县官“过度开发”时,就有可能制造冠冕堂皇的“理论依据”把远没超过使用期限的市政工程毁掉重建,造成重复建设和资金劳力的惊人浪费。浪费掉的巨额资金不是变卖掉的国有资产就是纳税人的血汗钱!
  在筹集市政工程建设资金上,部分县官还发明了更损人的把戏:不用“财政”为工程买单,把部分或全部建设资金和相伴而生的巨额工程回扣分摊在部分“非工程受益群体”的市民身上。这样的绝招必然招致市民的强烈抗议,但县官们自有对付“不满群体”的绝招。
  还是拿H县来说事更有连续性一些。
  H县几任县官都把争取撤县设市作为首要的行政目标,为此使用的行政招数不外乎营建花样繁新的“市政形象工程”和“前建后拆,拆了重建”的瞎折腾把戏。前后折腾了十几年,花了一大堆本可用于再生产投资和提升社会福利的“财政收入”,充实了几任县官的私人帐户,可市的建制依旧没有批下来,H县并没能升格为H市。
  按理H县的县官对撤县设市应该死心了,可新任县官依旧对前任的“努力”情有独衷。
  在H县的“市政形象工程”中,最伤筋动骨的恐怕要数街道两旁人行道上铺设的“彩砖”了。
  某县官上任之初,H县城区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都已铺上了“彩砖”,只有部分新城区和少数“形象死角”的人行道尚是水泥地面。按理只需把这部分的人行道铺上“彩砖”就可提升县城的“形象档次”。可某县官并不这样看:他决定把县城所有街道的人行道都铺上统一颜色的新地面砖。理论依据是原来铺设的地面砖虽然远没达到使用周期,可颜色已经“老旧”,和新铺设的地面砖相比显得很不协调,会有损城市形象。尽管全部翻新街道地面砖会多花几百上千万的建设资金,可和提升市政形象这个更光辉的目标比起来值得!再说政府还可想办法把部分建设资金分摊在部分市民身上,H县的财政不用为此工程全部买单。
  某县官分摊资金的方式如下:
  与街道两旁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筑相临的人行道由这些单位“买单”;不属“单位”的街面店铺门前的“彩砖”由私营店主买单。
  这个“摊资创意”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难以用正当合法手段克服的困难:一是收费会遭到部分市民的合理抵制,单位出资的那部分还好说,反正单位的钱也是纳税人的,单位领导不会拿官帽子去维护什么“公正”,实在有个别不识时务者可考虑换“领导”;关键是私营店主出的那部分钱,要他们额外分摊与他们不相干的工程费用谈何容易?二是政府不能下达强令单位和私营店主出资的收费文件,因为正当合理的市政工程是政府的职能,纳税人的钱就有部分用在这上面,不能因此另外向市民摊派;至于非正当合理的市政工程市民就更没有理由承担了。所以这样的收费文件是不合法的……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县官自有县官的绝招!政府不好出面就动用不在乎社会影响的“边缘势力”。
  政府把铺设街道彩砖的工程交给某公司的一位副经理承包,之所以选择此人除了他的“知恩图报”外,更重要的是他的黑社会背景,有能力把政府不便出面的一切阻力“摆平”!
  于是“彩砖工程”得以按预定的规划“披荆斩棘”地向前推进,在怨声载道之后私营店主都乖乖交出了摊派给他们的工程费,每平方米工程费超出市场价好几倍……
  在工程快要完工时,副经理遇上了一个懂政策懂法律且喜欢“较真”的“刺头”,一位从外地归来的知识分子店主。
  当副经理带人上门时,知识分子用平静的语气道出了下面几点不满:
  一是市政工程费用应该由政府买单,他是纳税人,每年纳的税就有部分属市政工程费用,不应另外由纳税人承担这部分费用,否则纳税人的钱干什么用了?
  二是他家门口的彩砖是前年铺设的,砖上的彩色铀质犹在,远未超过正当使用期限,现在毁掉重铺是否合理?
  三、就算必须交钱,你也得拿出政府的收费文件和政府出具给你的收费授权委托书,否则我怎么知道政府是否真的要我们出这笔钱,怎么知道你能代表政府?
  四、你们标定的地面砖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出几倍,事先又没有就地面砖的价格征求我们的意见,无端强令我们付这样的高价和抢劫有什么两样?
  …………
  副经理没有回答他的问题,而是打了几个电话,十分钟后来了几位泼皮混混,狠狠地给了知识分子几下,然后一帮人扬长而去,去时丢下话明天必须送钱,否则有他好看的!
  知识分子拔了110,一刻钟后来了两位警官,对事情经过做了笔录,丢下一句听候处理走人。
  当知识分子认定副经理等人会受到法律惩处时,第二天那帮人又找上门重重给了他几下,末了还把手机递给他让拔110……
  第三天知识分子去政府大楼挨家申诉,可没有人理会此事,好心人则劝他说那帮人惹不起,交钱是上策。
  第四天知识分子乖乖把规定的“工程费”送到副经理手中。
  …………
  保护每个公民不受非法暴力侵害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当县官为了私利逃避这一职能时,就起到了为虎作伥的有害作用,实质上是和黑恶势力结盟为害社会,执政党的威信也因此被县官空前损害了。
  “三光书记”离任的那一年,H县城中心的一大片高楼在政府的一声令下拆除了。那些高楼大多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远没达到使用期限,其中的一座四层楼房还是政府在世纪之交建造的一处形象工程。
  “三光书记”决定在那片废墟上建造一座广场!
  H县在一年前已经建造了一座广场,也是“三光书记”上任后的政绩之一?
  一任县委书记在国家级贫困县建了两座县城广场,为此还拆除了一大片八成新的高楼,也算是县官的一大亮点了。“三光书记”果然有过人之处!
  问题是一个贫困县有必要建造两座广场吗?这个县的钱难道真的多得没处花吗?就算真个有必要多建一座广场,难道就找不到另外的空间?非要拆除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钱建造起来的一大片高楼不可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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